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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泽华、钟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泽华,钟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泽华,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钟代贵,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泽华、钟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泽华登记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路居南干道地号为50号[使用权面积1333平方米]出让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泽华享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路居南干道地号为50号[使用权面积1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