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茂华申请执行任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华,任金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任金轩,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金轩银行存款1218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