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2174号原告:李某,女,住肇东市。被告:杨某,男,住肇东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要求婚后财产平均分割,4、要求婚后外债依法承担,5、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89年12月15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名女孩,长女杨某甲,现已成年,次女杨某乙,11周岁。婚后有财产房屋1处(面积140平方米)、轿车1台、货车1台,无存款,有外债70,000元(欠杨某甲50,000元,欠张某20,000元)。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口角,被告常年酗酒,经常无故殴打原告,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杨某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12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女孩杨某乙,现年11周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要求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要求婚后外债依法承担,要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应当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晓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