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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63��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豪杰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豪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63号罪犯曾豪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豪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豪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曾豪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豪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2次嘉奖,2015年8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共被扣2分。罪犯曾豪杰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5日共缴纳人民币80000元,用于履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豪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没收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豪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