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甲怀与被执行人崔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甲怀,崔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高甲怀,男,汉族,1963年05月04日生,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崔晓,男,汉族,1974年04月06日生,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甲怀与被执行人崔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甲怀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甲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次终结并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