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红建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红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73号罪犯石红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红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令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5668元(除被告人石红建家属替其赔偿的人民币30000元外,剩余235668元)。宣判后,被告人石红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石红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石红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红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5年3月19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31日共履行附带民���赔偿责任人民币3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8244.49元,月均消费374.75元。截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819.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红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红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