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王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王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1年12月16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宝荣,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王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