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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118号中海凯旋门A5栋4单元7楼。法定代表人:王竟飞,经理。被执行人:张欣,男,1993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吉林省榆树市新庄镇大房村身屯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欣尚欠申请执行人114088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房产档案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张欣有任何房产登记信息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审 判 员  姚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