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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杰雄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杰雄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80号罪犯潘杰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杰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杰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潘杰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杰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9月20日共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杰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绑架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杰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