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牟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牟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小波,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牟小波、王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岩涛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