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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纪某与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林某,亲友。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纪某与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92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纪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纪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联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纪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