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左某、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张良,杨焕珍,张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98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被执行人:杨焕珍,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宁津县。被执行人:张玉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良名下银行存���6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