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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春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908号罪犯吴春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吴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春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5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2分。该犯于2016年7月27日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5004.61元,月均消费192.49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255.9元。该犯提交道县白马渡镇泉家塘村委会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民政办公室、道县民政局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