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莫淑芬申请执行柳红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淑芬,柳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淑芬,女,1967年8月22日生。被执行人柳红梅,女,1968年10月11日生。本院受理莫淑芬申请执行柳红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116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红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柳红梅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红梅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卢氏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