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忠狮、董希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狮,董希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忠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董希长,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董希长,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330326198705276035,汉族,住平阳县腾蛟镇霞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忠狮与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忠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苏忠狮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董希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苏忠狮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洪建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苏忠狮发现被执行人董希长、洪建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