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介民、李淑芹、周卫民、杨彦刚、郝惠玲、徐凯、侯占强与陈文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介民,李淑芹,周卫民,郝惠玲,杨彦刚,徐凯,侯占强,陈文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1140号申请人执行人:韩介民。申请执行人:李淑芹。申请执行人:周卫民。申请执行人:郝惠玲。申请执行人:杨彦刚。申请执行人:徐凯。申请执行人:侯占强。被执行人:陈文诗(已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介民、李淑芹、周卫民、郝惠玲、杨彦刚、徐凯、侯占强与被执行人陈文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文诗已经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