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家群与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群,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丁家群,男,193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铁路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兴华,男,193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六里坪粮管所退休职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丁家群与被执行人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张兴华在六里坪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03)的存款1050元划拨到本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