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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守亮与孔德建、丁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亮,孔德建,丁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692号原告:张守亮,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祯,系原告女儿。被告:孔德建,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丁华芳,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亮诉被告孔德建、丁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亮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张守亮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亮撤诉。下页)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