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某某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KIMTAESEUNG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66号罪犯KIMTAESEUNG(中文译名为金某某,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护照号码为M24380533,韩国公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准许金某某撤回上诉,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3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累计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