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海森、鲍江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森,鲍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37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森,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鲍江金,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鲍江金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鲍江金与林秀琴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下包西塘[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义亭字第××号;土地证号:义集建(1992)字第30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5370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海森与被执行人鲍江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53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鲍江金与林秀琴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下包西塘[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义亭字第××号;土地证号:义集建(1992)字第30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浙0782执5370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