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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30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淮滨县。被告:谢某,男,现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