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立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13号罪犯XX立(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XX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XX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XX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XX立已于2013年12月20日缴纳罚金14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