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青霞与陈艳玲特殊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霞,陈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陈青霞,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艳玲,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的陈青霞申请执行陈艳玲特殊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不得对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进行执行;2、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陈青霞享有,执行费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系确认判决,无明确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青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