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波与被执行人王民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波,王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波,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洛龙区。被执行人王民生,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陈静波申请执行王民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民生34810元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民生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