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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LYVANQUANG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65号罪犯LYVANQUANG(中文译名为李某某,以下使用其中文译名),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1次,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扣1分。罪犯李某某尚未履行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87.5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647.0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某某虽未履行罚金,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