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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56颜旭曙与于挺、时正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旭曙,于挺,时正慧,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颜旭曙,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于挺,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时正慧,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于海,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颜旭曙与被执行人于挺、时正慧、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挺给付原告颜旭曙借款5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被告时正慧对上述款项在400000元与于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于海对上述款项在300000元与于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三被告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2、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于挺、于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张贴悬赏查找公告;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于海名下的位于涟水县圣特小区唯一房产,冻结于海、于挺的银行帐户,且扣划被执行人于海的银行存款46300元。被执行人时正慧已与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463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于海的银行存款463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海所有的涟水县圣特小区房屋一套系其唯一住房,且经申请人同意,故暂不予处置。现被执行人于海、于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张贴悬赏查找公告,时正慧已与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且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