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东环路。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三台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子女抚育费(6480.00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就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6480.00元子女抚育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欧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的(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欧某某给付王某某与欧某某婚生女儿欧仪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子女抚育费2160.00元共计64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