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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德,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刑初239号自诉人:王兴德,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人:李鑫,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自诉人王兴德以被告人李鑫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7月12日自诉人王兴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兴德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