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德,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刑初239号自诉人:王兴德,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人:李鑫,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自诉人王兴德以被告人李鑫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7月12日自诉人王兴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兴德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