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五大与章文美、方琴大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五大,章文美,方琴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五大,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文美,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琴大,女,193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法定代理人:陈祥大(系方琴大丈夫),男,193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再审申请人邓五大因与被申请人章文美、方琴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5)常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五大申请再审称,一、陈泽贤与邓五大有结算义务未履行。2010年7月10日邓五大与陈泽贤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包猪舍养猪。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间经营方式及利润分成等相关内容,并约定由陈泽贤负责投资及记账,由邓五大负责技术和劳力等。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12年9月29日,陈泽贤擅自强行终止承包。陈泽贤从未与邓五大结算,根据邓五大自己经手养的猪及算账,以及后经邓五大委托审计陈泽贤的账目,陈泽贤应支付邓五大合伙财产分割款94410元。二、邓五大应法院要求提出会计审计,而审计不能的结果应由陈泽贤承担。根据常州恒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回函:除非提供完整的收支记录,及支持收支记录真实发生的原始凭证,否则不能接受委托。根据邓五大与陈泽贤之间的合伙协议,合伙期间的用款、记账由陈泽贤负责,因此,完整的收支记录及真实的原始凭证一切均在陈泽贤处。陈泽贤一方在最后庭审后却不再提供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现有证据证明陈泽贤一方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邓五大的主张成立。因此,如果陈泽贤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陈泽贤承担,法院应判决陈泽贤败诉,而不是驳回邓五大的诉讼请求。3、邓五大于2015年4月提出上诉,经多次催促,后至2016年11月23日收到二审判决,时隔一年半,依然是驳回诉请,何必这么长,徒增诉怨。何况邓五大年逾70,拼全力打官司,身体不好,请速处理。综上,两级法院举证分配错误,而且不顾陈泽贤一方没有与邓五大结算的事实,简单判决驳回邓五大的诉讼请求。现邓五大申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作出公正判决。被申请人章文美、方琴大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邓五大要求对其与陈泽贤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并要求支付合伙分割款94410元。根据邓五大和陈泽贤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陈泽贤投入出钱,邓五大出劳动力,合作经营养猪,双方利润各半分成,由陈泽贤负责记账等。现根据陈泽贤提供的账目反映,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并已付清了合伙收益,而邓五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期间还有188820元的合伙收益可供分配,故邓五大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五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