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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殿臣和张久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殿臣,张久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殿臣,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久兴,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久兴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