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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完德多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321民初74号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南路**号。法定代表:才尕,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德政,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多杰才仁,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员.被告:完德多杰,男,藏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同仁县隆务镇。被告:先巴吉,女,藏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教师。被告:俄毛友,女,藏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教师。被告:拉么才让,男,藏族,1969年3月5日出生,同仁县加吾学区教师。被告:才让扎西,男,藏族,1976年l0月22日出生,同仁县人事局干部。被告:贡保东智,男,藏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黄南州电视台职工。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委托代理人申德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之责及保证人保证还款之责,付清尚欠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500000元整,利息63594.77元,本息合计563594.77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以后所拖延的利息、诉讼费及该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3日,借款人完德多杰,因修建房屋,资金不足,特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保证贷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定于2016年7月2日还清,由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五人自愿为借款人作经济担保,并写了借款保证承诺书。该户从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3月20日归还利息19次,共计利息110365.61元。借款到期后,我社向被告进行催收,并向其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其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我社又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在此为了保护贷款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联社营业部贷款本金500000元整,利息63594.77元,本息合计563594.77元(利息截至到2017年4月30日),以后所拖延的利息,诉讼费及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拟证明2013年7月3日被告完德多杰向原告申请并取得500000元借款,用于修建房屋。2、借款担保承诺书五份、工资证明五份、保证合同五份拟证明被告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为被告完德多杰的借款5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回凭证14份,业务凭证4份,拟证明借款人完德多杰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6年3月28日,归还利息总计110365.61元。4、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5份,拟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六被告催收借款及利息。被告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3日,借款人完德多杰,因修建房屋,资金不足,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保证贷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定于2016年7月2日还清,由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5人自愿为借款人作经济担保,并写了借款保证承诺书。该户从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3月20日归还利息19次,共计利息110365.61元,借款到期后,向被告进行催收,并向其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其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又多次催收,均无效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联社营业部贷款本金500000元整,利息63594.77元,本息合计563594.77元(利息截至到2017年4月30日),以后所拖延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完德多杰、担保人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签订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完德多杰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现逾期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完德多杰、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完德多杰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陆万叁仟伍百玖拾肆元柒角柒分(63594.77元),本息合计伍拾陆万叁仟伍百玖拾肆元柒角柒分(563594.77元)元,以及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被告完德多杰承担。先巴吉、俄毛友、拉么才让、才让扎西、贡保东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仁青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书记员 嘉洋科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