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甲某、刘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甲某,刘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08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甲某,男,汉族。被告刘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甲某、刘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甲某、刘乙某已私下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