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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甲某、刘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甲某,刘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08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甲某,男,汉族。被告刘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甲某、刘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甲某、刘乙某已私下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