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894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894号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