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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894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894号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