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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漫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漫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99号罪犯谢漫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汕龙法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漫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谢漫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汕中法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谢漫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漫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6)粤19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谢漫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漫珊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9月25日、2017年1月9日共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5338.96元,月均消费333.69元。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365.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漫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积极参加者,且数罪并罚,有犯罪前科,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漫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人民陪审员  胡苑芳人民陪审员  叶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