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萨吉瓦尔_布特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SajawalButt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47号罪犯SajawalButt(中文译名为萨吉瓦尔·布特,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萨吉瓦尔·布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萨吉瓦尔·布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经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萨吉瓦尔.布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萨吉瓦尔·布特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3次共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萨吉瓦尔·布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萨吉瓦尔·布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超宇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