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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明与恒三益、四祥生婚财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恒三益,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86年1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恒三益,男,生于1965年9月4日,傈僳族,住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四祥生,男,生于1976年2月5日,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关于李明与恒三益、四祥生为婚财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17年6月29日分别将恒三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县新城区支行的存款1250元、四祥生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分社秀才生名下的40000元予以强制扣划并支付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李明的委托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