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何英、尹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何英,尹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被执行人何英,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被执行人尹诗伟,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何英、尹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英、尹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英、尹诗伟人民币31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宇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