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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行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85号罪犯林雄,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犯窝藏毒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雄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0月22日因在监舍小组吸烟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