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春与朱光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春,朱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XX春,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朱光文,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春与被执行人朱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39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