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华、韦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华,韦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韦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证件号码45******38。被执行人韦凤艳,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华与被执行人韦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韦凤艳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