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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勇与被执行人益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益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益太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益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要求被执行人益太勇偿付下欠货款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益太勇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益太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益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