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勇与被执行人益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益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益太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益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要求被执行人益太勇偿付下欠货款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益太勇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益太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益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