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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明君、崔明秀与陈光先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君,崔明秀,陈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崔明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崔明秀,女,1971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光先,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黔0502民督3号支付令,受理崔明君、崔明秀申请执行陈光先申请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先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已本院的另案查封,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崔明君、崔明秀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