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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玉环与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由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环,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由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异18号案外人富精文,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环,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精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由之,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环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由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黑1202执28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和×××内的资金予以冻结。案外人富精文持中标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案外人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和×××内的资金为案外人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富精文称,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富精文,2015年9月26日富精文将该公司连同基础开户银行账户一并转让给王长雨,双方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其中,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并未一同转让给王长雨。此账户内资金系案外人富精文所有,因案外人富精文正在建设的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国家棚改项目山丹小区工程未完工,须继续使用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及相关账户,在公司转让时并未一同转让,此账户一直由案外人富精文使用。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系案外人富精文正在建设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国家棚改项目山丹小区工程的政府保证金,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是此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富精文为本案查封、执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请准许。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玉环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由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黑1202执28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和×××内的资金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持中标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资金为案外人所有和×××内的资金为政府保证金,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此银行账户账号的资金的实际所有人。现本院对该账户予以执行错误,要求依法撤销本院(2017)黑1202执28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和×××内的资金的冻结。有中标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证明在卷。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和×××内的资金予以冻结执行。案外人持中标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证明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内的资金为案外人富精文所有和另外,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的资金为政府保证金,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此银行账户账号的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解决。因此,案外人富精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案外人富精文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