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永泉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永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32号罪犯何永泉,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永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永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何永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永泉系累犯。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罪犯何永泉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1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8月至12月连续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永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永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