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玉恒、施永莉与张利伟、马井中金钱给付(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玉恒,施永莉,张利伟,马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顾玉恒,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南关街晓南角。申请执行人施永莉,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南关街小南角。被执行人张利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村人。被执行人马井中,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村人。本院在执行顾玉恒、施永莉与张利伟、马井中金钱给付(侵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委托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退回案卷,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利伟、马井中不在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村居住,亦不是南郊区马军营村民。被执行人张利伟、马井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顾玉恒、施永莉经传唤也未到法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利伟、马井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3)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利 军执行员 张军执行员常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 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