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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陆君、凡德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君,凡德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君,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德宏,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君因与被上诉人凡德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 植审判员 姚多生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