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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进明与朱俊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进明,朱俊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魏进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俊鹤,男,1973年11月6日,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进明与被执行人朱俊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3333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