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希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4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马希龙犯盗窃罪,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马希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全部款项。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