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宁佐正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佐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14号罪犯宁佐正,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佐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宁佐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宁佐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佐正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0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5年10月、2016年10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宁佐正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11.34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791.87元。宁佐正提交一份隆回县西洋江司法所于2017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并经隆回县西洋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隆回县民政局确认,拟证明罪犯宁佐正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佐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佐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