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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邓书红、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书红,黄辉,商丘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邓书红,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货场东路115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黄辉,经理。本院在执行邓书红申请执行黄辉、商丘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邓书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微信公众号“”